发布日期:2023.06.27
日本的看护保险制度是社会全体互相支持高龄者看护的保险制度,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我们重组了迄今为止的医疗和福利制度,并且可以根据用户的选择综合使用各种护理服务。总结这个制度的结构和服务内容等。
看护保险制度是指,向需要看护的人支付费用,支援其接受适当服务的保险制度。目的是支援高龄者的自立和减轻看护家庭的负担。这个制度是以全国的自治体为运营主体,用缴纳的保险费和税金经营的。看护保险费是40岁以上到64岁的2号被保险者和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65岁以上的1号被保险者和医疗保险费分开缴纳。
接受服务的对象原则上是因卧床不起或痴呆症等成为需要长期护理的状态 (需要护理状态) 或家务或穿衣等日常生活需要支援的状态 (需要支援状态) 的第1号被保险者,需要向自治体申请,接受需要看护或需要支援认定。但是,即使是第2号被保险者,因末期癌症、初老期痴呆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老化原因的疾病 (特定疾病) 而成为需要看护或需要支援状态的情况也是对象。决定认定的调查是调查员访问自家等,确认身心状态后进行的。审查判定是以调查结果和主治医师意见书为基础,通过电脑进行需要看护程度的一次判定。以其结果为基础,看护认定审查会进行要看护度的二次判定并决定。然后,负责的护理经理可以制定适当的护理计划并根据它接受护理服务。

作为看护保险制度的看护服务的种类,有预防支付和看护支付。所谓预防福利,是指被认定为“需要支援1、2”的人可以利用的福利,以改善状态,预防向“需要看护”的进展,能够自己生活为目的,可以接受饮食和洗澡等生活支援和康复等支援身体机能维持和提高的服务。分为都道府县进行的服务和市町村进行的服务,具体是家庭护工和护士直接上门进行看护和护理、康复等。另外,也可以去日间服务中心等,或者在看护设施短期住宿 (短期看护) ,接受吃饭、康复、洗澡等服务。也可以租借轮椅等看护用具。
另一方面,看护支付是接受了“要看护1~5”认定的人可以使用的服务。作为服务内容,可以享受与“预防支付”相同的服务,但与“预防支付”不同,需要看护3级以上的人可以享受设施服务,可以入住进行24小时看护、康复、疗养等的特别养护老人院和看护老人保健设施等设施。另外,可以利用定期巡回、随时应对型的上门看护护理和夜间应对型的上门看护等。

预防支付和护理支付规定了每月的限额。看护程度分为要支援1~2、要看护1~5的7个等级,数字越大,看护程度越严重,限额也越高。在限额范围内使用服务时,自付费用为10% (收入超过一定金额的人为2至30%) 。超过限额使用服务的情况下,超过的部分会全额自己负担。

护理保险是在需要护理的高龄者增加、小家庭化的发展、因护理而离职成为社会问题的背景下,以减轻家庭负担、支持全社会护理为目的而创立的。看护保险制度是为了看护的家人,还有高龄者自己过自立生活的重要制度。需要看护的情况下,尽早和市町村商量,研究看护保险的利用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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